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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执法 一周查处案件75起

2021-09-14 17:24:58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为深刻吸取各地高处作业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近期,烟台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市集中开展高处作业持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等违法行为,一周来,共查处相关案件75起。

案例一

9月10日,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徐州某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孟某某正在距离地面8米高的导管架零部件的焊接操作平台上进行作业。孟某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在对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李某某在距离地面10米高的导管架零部件的焊接操作平台上作业,李某某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立即停止孟某某、李某某高处作业,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两家企业分别处罚款1.99万元。

案例二

9月8日,长岛综试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文化街新天地大酒店9楼有1人正在进行户外高处作业,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调查。经查,新天地大酒店雇佣空调维修人员于某军在9楼906房间窗外进行户外空调维修,于某军并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对相关单位立案调查。

案例三

9月8日,烟台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校区)东门附近1名工人正在3米高处进行钢架安装作业,经查实,该工人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立即阻止其继续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组织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能施工。

案例四

9月10日,牟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尚永欣个体施工队组织2名职工在牟平区一奶牛基地搭建厂房顶棚,2名职工都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2名职工停止作业,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并对尚永欣个体施工队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给予其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9月9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烟台燕喜堂药店雇佣1名工人在户外移动脚手架上张贴喷绘布。

经调查了解,该药店将张贴喷绘布工程发包给威海威水恒广告公司,威水恒广告公司联系莱阳市万第镇宋某义进行作业,宋某义又联系同村宋某腾用移动脚手架进行高处作业,宋某腾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宋某义、宋某腾二人立即停止作业,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燕喜堂药店和威海威水恒广告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六

9月9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烟台家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名特种作业人员在和光食品(烟台)有限公司进行车间外墙维修作业,车间高度为5层楼,最高处约30米,4名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吊篮设备对车间外墙进行维修,4人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监督4名作业人员停止高处作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七

9月9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对烟台泽马标识有限公司开展高处作业执法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王某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王某强立即停止高处作业,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并对烟台泽马标识有限公司依法立案查处,拟罚款1万元。

案例八

9月4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徐州富航益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处作业人员高某某未按规定持证上岗。9月8日,在对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高处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规定持证上岗。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两家企业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拟分别处罚款1.6万元。

案例九

9月10日,莱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莱州市龙基工贸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莱州市舟泰尚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任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在莱州市龙基工贸化工有限公司溴罐区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9月8日,蓬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安徽驭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驻东方电气风电(山东)有限公司项目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两名特种作业人员刘某君、徐某禧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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