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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阳巡特警抓获一名诈骗案网上逃犯

2021-08-26 15:57:30

来源:水母网   张元见



水母网8月26日讯(通讯员 张元见)8月22日,烟台海阳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一名被河南警方网上通缉的诈骗逃犯刘某。面对巡特警出示“刑事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刘某对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逃犯后悔不已。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为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获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导致河南市民王某在虚假的网贷平台被骗10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被转入嫌疑人刘某的银行储蓄卡中。

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我国银行卡发行采取实名制,买卖的银行卡如果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非法活动,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给银行卡实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违法出售的银行卡出现逾期还款等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银行卡实名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导致个人资金损失的风险。

“对方没有告诉我银行卡卖出去做什么用了,我也构成犯罪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向你收购银行卡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观明知。

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海阳巡特警提醒:网络电信诈骗猖獗,一定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出售银行卡,后患无穷!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既害人又害己。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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