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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如何发放?

2021-07-26 09:46:46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华元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华元

咨询:韩先生今年36周岁,原在江苏工作,并在江苏缴纳了养老保险,如今韩先生已在烟台工作,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在网上办理将江苏缴纳的养老保险转移到烟台?

答复:参保职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可通过“掌上12333”手机APP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选择“关系转移”进行自助、免材料申请。

咨询:朱先生在单位发生了工伤需要在家调养,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如何发放?

答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咨询: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自2021年7月1日已停产放假,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放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复: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自2018年6月1日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调整为1730元。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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