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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公告

2021-04-03 10:18:36

来源:水母网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及时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电话号码为:12369、6920501,24小时受理全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也可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信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信访举报信箱;

电子邮件:ytepisthjjck@yt.shandong.cn;

传真:6920509。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属地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并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工业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7.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8.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9.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执法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

(七)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情节的;

(八)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五、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实施问责,认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事实和政策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一)报送查处信息不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推诿扯皮,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七、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相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举报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并适时通过报纸、电视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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