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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疫情防控督导组深入招远和莱州进行督导

2021-01-14 10:11:11

来源:水母网   记者 金海善



督导组督导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水母网1月14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金海善 摄影报道)1月9日至12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六督导组先后在招远和莱州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实地督导当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听取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汇报,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做了反馈,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要求。

发挥“三小”“哨点”作用

“近一年来,各地疫情防控部门工作人员非常辛苦,大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不能因为工作辛苦,就放松督导要求,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明确指出来,这既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对大家工作的负责。”督导组组长王兴生说。

集中隔离(服务)点、医院院感管理情况,交通场站、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组专家对照督导检查台账一一落实检查。对隔离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存放和处理问题,专家指出,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临时存放点进行规范处置。

卫生室、诊所、药店等“三小”场所是发烧、咳嗽等病患集中的地方,也是此次督导的重点。针对这些场所防疫物资配备、消毒措施落实和信息登记等情况,专家们逐项检查落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督导组要求,各地要严格遵守“八必须一严禁”要求,加强对“三小”场所疫情防控的巡查力度,建立“三小”场所督导专员巡查机制,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中要落实防控措施和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对发烧、咳嗽等人群落实好出行等方面信息,做好登记工作,及时督促他们到指定发热门诊诊治,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进一步发挥“哨点”作用,提高早期发现能力,为疫情防控把好关口。

疫情防控应合理使用消毒剂

公共场所消毒措施落实情况是此次督导的重点,也是各督导组发现问题较集中的地方,专家们在督导中发现,各地仍存在消毒记录不规范、消毒措施存在误区的地方。

督导组成员烟台市疾控中心专家李春辉介绍说,疫情防控期间应合理使用消毒剂,遵循“五加强七不宜”,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五加强”是指隔离病区、病人住所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增加消毒频次。对于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要加强清洁消毒,垃圾、粪便和污水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做好个人手卫生。

“七不宜”是指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不宜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消毒剂(粉)不宜直接对人员进行消毒,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不宜投加消毒剂(粉)进行消毒。另外,不得在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不宜使用做预防性消毒。

紫外线消毒灯使用需规范

督导中专家发现,在紫外线灯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有的紫外线灯安装高度过高,有的未定期监测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有的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消毒记录。

督导组成员烟台山医院院感专家栾秀香介绍说,紫外线灯主要适应于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空气消毒可采用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灯管吊装高度一般距地面1.8~2.2米,需要灯管数量应根据消毒的空间大小。用于消毒的紫外线灯对环境相对湿度、温度都有一定的要求,当环境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另外,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例如消毒床垫、织物等粗糙表面时,有效距离不超过1m,照射时间≥30min,应使照射表面充分暴露于紫外线,且两面均应受到照射。

栾秀香提醒,紫外线灯用于空气消毒应在室内无人的状态下,关闭门窗,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干燥,每次照射时间1小时,并做好登记,记录项目包括:消毒时间、消毒地点、照射时间、累计时间、清洁(更换)灯管、执行人等。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的清洁,每周用75%酒精擦拭一次灯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随时擦拭。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定期监测消毒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于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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