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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买到“凶宅”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2020-07-03 16:48:42

来源:水母网   于思玮



水母网7月3日讯(记者 于思玮)房子是一个家庭的安身立命之所。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购买房屋则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支出,烟台的吕先生本以为开开心心买到了中意的房子,谁料摊上了倒霉事,着手装修的时候发现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这下该怎么办?房子能退吗?且看芝罘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吕某经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与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吕某以780000元的价格购买崔某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吕某和其妻子依约向崔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80000元,双方于2018年3月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4月,崔某向吕某和其妻子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吕某和其妻子在对涉案房屋装修期间才得知,涉案房屋内的租户于2017年8月在屋内自杀身亡的恶性事件,涉案房屋属于民俗所称的“凶宅”。吕某认为,崔某在缔约期间未能如实告知,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误导其作出了购房决定,而该中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居间方,也未尽到如实尽职调查的义务,吕某和其妻子便将该公司和崔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交易房屋涉及公序良俗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而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不构成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往往会影响到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被告崔某未向原告吕某告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而该信息对吕某及其妻子是否愿意购买涉案房屋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虽然两原告与被告崔某针对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但因被告崔某隐瞒了上述重要信息,使两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清楚,故两原告请求撤销与被告崔某签订的《烟台市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吕某与被告崔某在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烟台市不动产买卖合同》,限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返还购房款780000元及利息损失;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崔某返还涉案房屋,并配合被告崔某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崔某名下;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屋作为公民基本生活需求中“住”的依托客体,具有长久性、稳定性的特点,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在选择房屋作为住宅时,除了房屋本身的功能要素之外,也关注涉及公序良俗及情感方面的问题。因此,作为出卖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交易房屋涉及公序良俗的相关信息负有公开和披露的义务。

本案中,交易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但超出了目前普通大众能够接受的情感范围,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导致愿意接受购买的买方范围大大缩小,且会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属于交易房屋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

对此,法官建议如下:

首先,作为具备专业能力的中介方,虽然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但在开展和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其向卖方出具的格式化《委托销售书》等文件内容中,应添加上“所售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涉及公序良俗的项目类别,要求卖方进行确认或作出承诺;这是减少甚至杜绝此类纠纷发生的最有效途径。

其次,作为买方,在购房过程中应提高防范意识,针对自己介意或在意的相关信息尽可能地向卖方和中介方了解并书面记载在合同当中,才能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和争议。

最后,作为卖方,应提高诚信意识,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逃避关键和重要信息的告知义务,最终只会让自己受到的损失更多。

于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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