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通旅游财经 水母网> 新闻频道>烟台法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真假“李逵”对簿公堂

2020-07-02 16:32:08

来源:水母网   刘莉



水母网7月2日讯(通讯员 刘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主营笔类、体育娱乐用品,办公机械及设施、五金交电、精细化工产品,日用百货等产品。原告自取得注册商标后,积极宣传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报纸、杂志、电视等多种媒体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使原告的产品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赞同。原告取得的商标曾被认定为某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产品多次被评为某市知名品牌、中国名牌产品。被告烟台某文体商行在店铺内销售从某批发市场商铺购进的产品,其产品商标与原告产品商标非常相似,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遂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商标图案与注册商标中的图案相同,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笔类商品上的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控侵权商品在显著位置上标明侵权图案,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系原告生产的商品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故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疫情影响,被告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出售的产品都是按原价销售,未从中获利,且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自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对购买方购进的产品的生产商、规格型号等信息仔细核对,以免购入“高仿”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于思玮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

关于水母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平台公约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侵权假冒举报:0535-1231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5-6631312举报邮箱(未成年人的举报平台):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疫情防控有害信息专项举报入口:jubao@shm.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暴恐举报网暴举报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