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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不是“金盾牌” 举报最高奖励10万

2020-06-24 16:52:24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6月24日讯(通讯员 鲁晓洁)烟台市芝罘区的卷烟零售户赵某经营的商店位于城郊集市的附近,距离集市大概二三百米。为了招揽生意,增加店里收入,每逢开集,赵某就擅自在集市设立摊位销售卷烟。前不久,芝罘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赵某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赵某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赵某却以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盾牌”,理直气壮地说:“我有烟草局办理的许可证,是有证经营!我卖的卷烟都是从烟草公司购进的,全部是真烟,没有一条假冒伪劣卷烟。”面对赵某的辩解,执法人员当场宣讲了有关法律法规,指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在法律面前,赵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芝罘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决定。

赵某的违法行为给广大卷烟零售户敲响了警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作为违法行为的“金盾牌”,持证户离开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不可因小失大。

水母网也在此提醒各位卷烟零售户朋友,多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并认真遵守,才能获得长久发展。

另,如您身边发现有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可拨打烟台市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最高奖10万元。

举报电话:6884110。

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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