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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点火烧荒 引发山林大火

2020-05-14 10:00:32

来源:水母网   记者 任雪娜



水母网5月14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天干物燥的季节,一点火星就能引起一场火灾,然而仍有不少农民心存侥幸,点火烧荒,结果导致一场场悲剧发生。

2014年3月16日13时许,刘某甲在招远市阜山镇梅家沟村“西南洼”地中点火烧荒,导致点燃的荒草被风吹起将附近山林引燃,引发火灾。经招远市林业局现场勘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4663公顷(合计127亩),造成经济损失45.72万元。案发后,刘某甲委托刘某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害单位招远市阜山镇梅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招远市阜山镇上刘家村民委员会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招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育林费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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