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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以案说法】一个烟头烧来牢狱之灾

2020-04-26 09:13:13

来源:水母网   记者 任雪娜



水母网4月2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个人的一时疏忽,不仅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还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2019年4月8日下午2点左右,栖霞市苏家店镇蒲夼村韩某在本村名为“蜂皮沟”的山岚处浇水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至地上引起山林着火,火灾过火公益林地面积达86.21公顷,烧毁林木价值255.4万元。过火林地权属为栖霞市苏家店镇蒲夼村村民委员会所有。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2日,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栖霞市苏家店镇蒲夼村南山林场地火烧迹地生态恢复规划》,造林投资包括苗木费、栽植费、浇水费,1262.85亩需栽植黑松280633株,每株3元,共需投资841900元,栖霞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韩某对被毁坏的林地1262.85亩采取补种等措施恢复原状,否则应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栖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6.21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因韩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韩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最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栖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五年内对被毁坏的林地1262.85亩采取补种等措施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应按照《栖霞市苏家店镇蒲夼村村南山林场山火烧迹地生态恢复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419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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