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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条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参与重大建设项目不设初始业绩门槛

2020-02-27 09:53:16

来源:水母网   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



水母网2月2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烟台再出“实招”。3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施行《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将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融资支持。对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民营经济组织参与

招投标不得额外设条件

此次条例中提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

同时,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培育投资于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扶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及时解决

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在融资方面,我市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比重。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的申贷获得率。新发放公司类贷款审批过程中,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同等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

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融资支持。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平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

禁止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活动

支持众创空间等孵化器的发展,降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的成本。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扶持。

市、县(市、区)政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鼓励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等,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弹性出让或者以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规划、安全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空间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或者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捐赠;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严格依法进行。同一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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