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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2020-02-13 09:15:49

来源:水母网    招远市公安局



 招远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报告制度,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机制要求,现就加强招远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有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具体指招远市辖区以外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24小时内登记备案,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信息。

三、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来招远市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属地社区(村)居委会登记报告。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单位和出租房主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报告工作。流动人口实行居家隔离14天措施的(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时间认定),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屋。

四、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所有流动人口,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招远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如果当事人需要集中隔离的必须接受隔离。拒绝隔离或擅自脱离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五、经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排查发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未履行相关责任的, 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十条、《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现已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关注 “山东微警务”或“烟台公安”微信公众号,也可以登陆“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jzz.gov.cn/net.do),自主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出租房屋备案申报。

七、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群防群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共建和谐家园。期间,希望市民积极提供相关线索(招远市疾控中心应急值班电话0535-8214452或拨打110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远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2日


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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