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前不久,关先生与老同学孙先生久别重逢,关先生盛情设宴款待老同学。酒过三巡,孙先生推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关先生正在兴头上,哪里肯依,依然热情劝酒,非要一醉方休。孙先生无奈,只好强撑着喝,过了不久,他突然晕倒在地。关先生慌了神,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孙先生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2600元。孙先生出院后,越想越窝囊,要求关先生承担医疗费;而关先生觉得对方之所以会酒精中毒,都怨他酒量太差、体格不行,与己无关,拒绝承担。一对老同学反目成仇,孙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关先生和孙先生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以案释法>>>
现实生活中,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在北方地区,劝酒之风尤烈。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责任,不仅有违于社会风俗,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背道而驰。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醉酒或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担心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关先生虽劝孙先生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先生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而孙先生自知酒量有限,只因盛情难却,不得不大量饮酒,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本身也不存在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淑娟 云东 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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