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钱打交道写字据须慎重
水母网12月2日讯(YMG记者于松申)昨天,芝罘区孙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一件因他疏忽,而导致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他希望读者能引以为戒。
现年近70岁的老孙将一份法院判决书递给记者说,他与烟台的朱先生原是好朋友,因为生意关系,他们又结识了南方某公司的金老板,后来大家就成了朋友。2006年3月21日,金老板委托老孙从朱先生那带转4000元差旅费给他。老孙从朱那提取了现金的第二天,朱让孙写个借条给他,孙开玩笑说:“咱都是朋友,还怕不认账嘛。”尽管口头这样说,但在朱的要求下,孙还是给朱写了借条。金老板收到老孙带转的4000元后,当即给老孙写了张收据。时间一晃就是2年,今年初的一天,老孙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传票,起诉人是朋友朱先生,他要求孙还借款4000元,并向法院出据了借条。当时,老孙有些纳闷,两年前,他就将这笔款如数转交给了金老板,朱为啥把他告了,再索要一份。经过法院调查审理,朱的诉讼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判决孙偿还朱4000元。
记者在阅看了判决书后,问孙先生,当时为什么不将金写的收据交给朱,把借条换过来。他说没想这么复杂。可问题就出在这里,老孙把钱转交给了金老板,他俩心知肚明。而朱先生手中的借条,也是可观存在,所以具备诉讼理由。当年,如果老孙将金老板给他写的收款收据,转给朱先生,并用此收据换回借条,这样明白处结,就避免了债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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