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
水母网11月30日讯 (YMG记者 孙致霞 通讯员 张仲毅)今冬供暖以来,本报接到不少市民反映,当家中暖气不热或出现其他问题找供热单位解决时却被告知,保修期内暖气出现问题,应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负责处理解决。因此,不少居民询问:关于居民室内供热系统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出现问题到底应该找谁解决?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我市有些建筑的室内供热系统是由供热单位负责建设的,有的则是由房屋开发商建设。后者由于存在建、供分离的问题,供热系统可能会存在一些缺陷,影响正常的供热运行,给用户的利益也会带来很多损害。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热用户的利益,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因此,保修期内供热单位将不予接收管理用户室内供热系统,也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另外,《烟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从热源厂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因此,如果在保修期内房屋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不能彻底解决室内供热系统存在的问题,将来势必造成由用户自行承担供热系统的改造费用。
因此,有关部门提醒热用户,如果发现室内供热系统存在问题,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尽早联系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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