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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11月27日讯(YMG记者 于明君)昨日,家住奇山小区的冷女士致电本报“社区律师帮你维权”栏目记者,说她想和丈夫离婚,但是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不知如何处理。
去年3月,为了庆祝儿子3周岁生日,冷女士和丈夫以儿子的名义在市区买了一处房产。两个月前,冷女士意外发现丈夫有婚外恋,决定与其离婚。令冷女士担心的是,这套以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该作何处理呢?是否是争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就拥有了该房的使用权呢?
■律师观点: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曲学松:该房产登记在冷女士儿子的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其子所有,已不属于冷女士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冷女士夫妻双方离婚时也不应涉及到该房产的分配。由于其子尚属年幼,夫妻双方离婚时,抚养其子的一方,作为其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其子财产的保护和管理义务,故该房产应随同其子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保护和管理,但无权随意处置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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