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9月8日讯 (YMG 记者 白晓娟 通讯员 夏威夷) 两车在夜间相撞后,双方没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路过此地的车辆又撞上了肇事车,致使三车连环相撞。遗憾的是,第二次的交通事故现场也没有被保护。后来,发生赔偿纠纷,当事人闹上了法院。由于当时事故现场被破坏,交警没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 案发经过
2007年5月15日20时许,莱阳市农民徐某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行至羊郡镇东朱皋村西南北水泥路时,与对行的孙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孙某受伤头晕。之后,双方关于赔偿事宜打算私了,但没协商成。当时,两人没有在事故发生地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报警,徐某将孙某送到医院治疗。
不一会儿,李某驾驶一辆没有车大灯的二轮摩托车,行至这个事故地点。此时,天已完全黑了下来,他摸黑前行,与徐某停放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又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李某摔倒受伤。第二次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及徐某、孙某的车均被相关人员移离现场,大家都没有保护事故现场。
据了解,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不是他自己的。事发当天,车主姜某将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其养殖场院内,孙某在未经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摩托车骑走。
2007年5月28日,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该事故无现场为由,不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李某受伤后住院13天,花医疗费8593.3元。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将徐某、孙某、和摩托车车主姜某告上法庭,要求仨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88.54元, 因自己的车灯不亮,也有一定的过错,他请求仨被告负担70%。
>> 法院审理
徐某、孙某均无证驾驶车辆,在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两人打算私了赔偿未成,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事故发生地路两端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保护现场并报警,从而导致第二次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对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均存在过错。李某明知夜间驾驶大灯不亮的车辆,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危险,但仍驾驶车辆,致使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李某对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因为李某及徐某、孙某均未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故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认定为三方均具有同等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虽然徐某、孙某均有过错,但两人之间的过错相比,孙某受到伤害并头晕,徐某并未受到伤害,徐某比孙某更有条件、有能力设立警示标志、保护现场并报警,故应认定为徐某比孙某具有较大的过错,徐某应当承担较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某在未经车主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姜某停放在养殖场院的摩托车骑走,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姜某没有过错,姜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987元,孙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3991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律师点评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于广清律师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好现场,为事故处理和损害赔偿保留证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要主动保护现场。在交警到达前,如果移动现场任何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包括车辆、人员、散落物品等,都应做好原始状态的标记,特别是当受伤者需尽快送医院抢救时,一定要标记好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然后移动伤者;条件具备的,应当用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遮盖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变动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