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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7月26日讯(YMG记者 何晓波)因为一起意外车祸,栖霞市官道镇23岁的王某严重受伤,妻子正逢怀有身孕。近日,栖霞市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肇事车主除了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外,还“额外”赔偿王某未出生的婴儿被抚养人生活费16229元。
2007年12月23日下午,莱州市的林某驾驶大货车自东向西行至海莱线77公里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王某颈椎骨骨折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案发当时,王妻已怀孕4个月。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栖霞市人民法院。除了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外,同时请求赔偿未出生的胎儿“被抚养人生活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应当赔偿胎儿抚养费用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最后法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王某未出生的婴儿被抚养人生活费16229元!
目前,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判决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我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原告代理人说法:
王智光(山东栖霞智光法律事务所主任):这一诉讼请求是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实践提出来的,如果仅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似乎无法可依。
本次车祸发生时王某的妻子正在怀孕,原告即将担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于车祸导致原告王某六级伤残,对出生后的子女抚养将造成较大影响,也就是说,必将大大降低对自己婴儿的抚养能力,这一损失是确定的(庭审结束后1个月王某的儿子出生)、不容置疑的,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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