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7月24日讯(通讯员 王波 培涛 YMG记者 晓娟)近日,处于哺乳期的职工孙某,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公司解除合同,孙某拿起法律武器,获公司补偿7000余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来,孙某于1999年5月到烟台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8日至2007年9月7日。孙某于2007年7月生育。2007年7月18日,公司书面通知孙某于2007年9月7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孙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的规定判决,公司在孙某哺乳期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额外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7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