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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6月30日讯 两名花季少女夜班回家的路上,倒在抢劫犯的刀下。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两受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19.9万元。
34岁的刘某,案发前是海阳市某建筑公司职工。2007年9月1日晚10时30分,刘某酒后在公司值班,发现空旷的街上有两名十八九岁的姑娘结伴而行,陡生抢劫恶念,随即,携带折叠刀一把,骑自行车尾追至一交叉路口东侧,持刀拦截两女孩实施抢劫。遭到二人反抗后,刘某恼羞成怒,持刀朝她们身上乱刺,致两女孩当场死亡。案发后,刘某感到害怕,未劫取任何财物慌忙逃走。警方根据刘某扔弃的作案工具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某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洪玖 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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