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经他人介绍,张某与仇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仇某出售产权房一套,价款为11.8万元。两人另外约定,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
次日,张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仇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证交给了原告,并在产权证的“附图”空白处写上“本房屋产权已转让给张某”等字样。
事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仇某将该房过户登记到其名下。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仇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释法】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被告仇某有权处分其具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其与原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再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法登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宋晨 黄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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