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讯 李某在家待岗期间,不知何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调查,原来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将送达地址搞错了。日前,开发区劳动仲裁院裁决该送达行为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消。
李某曾是开发区某企业会计,因工作交接问题与企业负责人产生纠纷,自2003年11月起一直在家待岗。2008年3月份,李某得知,自己已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李某一纸诉状诉至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经了解,2007年3月,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下达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到了开发区某小区。经劳动仲裁开庭调查了解到,企业邮寄的地址虽然申诉人曾经在那里住过,但多年前早已搬到其他地方居住,且企业邮寄的地址房产也不属于李某所有,企业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邮寄到该地址,且无法证明李某已经签收。在情况调查清楚后,劳动仲裁认定企业的送达行为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
专家提醒,企业向职工送达文书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通知很难举证。送达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一定要符合内容齐全、信息准确等要件,一定要有邮寄回执,由被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否则可能导致无效。(伟华 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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