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货车司机将行人撞伤后逃逸。在长达8天的时间里,肇事司机在铁证面前百般抵赖。昨天上午,肇事司机于某被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依法刑拘。这是烟台交警支队今年破获的首例“零口供”交通肇事案。
2008年6月17日晚,在市区化工路青蚨酒店门前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蓝色货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趁着蒙蒙雨夜逃逸。市交警二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勘查。一现场目击者称,当时,受害人站在路中间准备打车,一辆向南行驶的货车将其撞倒后逃逸。且目击者清楚地看到肇事车车号为鲁Y24371,是辆蓝色自卸货车。当晚11时,民警找到家住宫家岛的肇事嫌疑人于某,但于某始终不承认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
6月18日一早,大队召开案情分析会,进一步对逃逸案案件进行证据“深挖”,经过对现场提取的漆片、玻璃碎片和雨刷器等物品进行分析,以及比对该车车前头的凹痕等,在排除其他同型号车辆的基础上基本确认:于某驾驶的车辆就是肇事车。6月23日上午,专案组民警再次分析比对认定,于某驾驶的鲁Y24371的蓝色自卸货车车辆痕迹与伤者身体撞击痕迹相符,逃逸货车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两名民警将铁证如山的证据摆在于某面前时,于某仍拒不承认。
昨天,民警将一副锃亮的手铐戴在了于某的手上。就在到达烟台市看守所门口一瞬,于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了,彻底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为时已晚。于某被依法刑拘7天。 (勤修 守旭 梁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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