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讯 刘翠芹夫妇共生有二子,长子林志国生于1953年2月,次子生于1954年10月。1976年,刘翠芹夫妇盖了三间房屋,长子林志国结婚时便住在这里。1989年10月进行房屋确权时,房屋产权即登记在林志国名下。1979年,林志国育有一女叫林华。
2003年5月,林志国的妻子因病去世。2006年9月26日,林志国与邢丽领取了结婚证。仅仅几天后,也就是10月2日,林志国突遇交通事故死亡。
同年底,林华将父亲名下的三间房屋卖掉,共获房款18万元,除给奶奶刘翠芹3万元外,其余占为己有。2007年5月,邢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林志国的遗产,即上述房屋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华应付给邢丽遗产继承款3.375万元。
检察官析疑>>>
本案关系到两部法律问题,即《婚姻法》与《继承法》两部法律。《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首先来分析一下本案夫妻间的相互继承关系。林志国与前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该三间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每人一半即各获得1.5间房产。其前妻死后,其所有的1.5间房产即成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林志国、林华作为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继承权,即每人应继承0.75间房屋。此时,林志国所拥有的房屋数量应为2.25间。林志国与邢丽在2006年9月26日领取了结婚登记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林志国于同年的10月2日死亡,尽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但邢丽作为林志国的合法妻子,对丈夫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邢丽作为配偶,与子女、父母平均继承林志国的2.25间房屋,即每人分得0.563间。因此,林华应将所卖房款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永玲 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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