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部门获悉,根据有关要求,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的非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我市核发牌照的机动车,必须到省环保局委托的烟台海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进京车辆环保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原进京车辆环保检验合格证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但内容按照此次规定的要求填写。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省际间客运汽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