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此举违反“三包法”
记者 李俊玲 通讯员 宁琴
水母网6月5日讯 一年前王先生花1280元购买一台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还不能正常使用,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却说:“没有这种机器了,只能退货。怎么个退法呢?按天算,扣折旧费0.5%。”王先生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2000多元,到头来,还得倒找商店900多元钱。王先生对此想不通,于是来到福山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对消费者提供的凭证进行了查看,并同商家进行了协商。讲明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而且“三包”规定中对各类商品的折旧率都有明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鉴于此,工商执法人员对商家的作法进行了批评教育,最后商家为消费者退了货。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换货时,要记住让经营者在原购货发票背面签署换货日期并加盖公章。因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商家给予换货的,其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7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者退货。在这一规定下,如果商家不提供换货记录,则消费者的这一权益就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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