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和自来水公司谁该承担责任?
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刘萌 芮君君
水母网5月14日讯 一位行人正走着路,一脚踏空了虚盖在水表井口的水泥制盖板,掉了进去,把一条腿摔伤残了。行人的这场飞来横祸,该由谁来“埋单”?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水表井没移交给自来水公司,就应该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该院判决“物业”赔偿这位行人各项损失共计9万多元。
2006年12月份,市区陈某路过小区一幢楼南面的自来水表井。井口用一水泥制盖板盖着,但水泥制盖板没盖全,只是虚盖了一半。不知情的陈某不慎一脚踏空,掉了进去,当时,左膝被摔伤动弹不得,被家人急送往医院,他的膝盖韧带拉伤造成八级伤残。
由于小区管理不善导致行人摔伤,出院后,陈某就为自己讨说法。可是,这个水表井究竟属于谁的呢?物业称属于自来水公司,而自来水公司则称还没有接管,不应该承担责任。各说各的理,为此,陈某便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所属集团及自来水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多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自来水表井及井内相关设施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物业作为物业管理者,收取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在自来水公司接管之前,就应当承担起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因管理不善导致今天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小区物业及所属集团均没有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已经接管了该水表井,因此,责任应由小区物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