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长加分:对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科技等特长及学科竞赛方面获优胜奖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录取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加分录取:
■体育:在个人单项比赛中,获得区级比赛前三名者,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增加10分;获得地市级前三名者,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增加15分;省级前三名或获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具备保送进入省级规范化高中的资格;集体项目比赛中的主力队员按个人单项比赛规定加分。
各竞技体校初中在读学生在升高中时根据比赛成绩予以加分,获得烟台市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具备保送进入省级规范化高中的资格;集体项目比赛中的主力队员按个人单项比赛规定加分。
■音乐、美术:参加山东省学生艺术水平考试,按九级以上加8分标准执行。
音乐个人比赛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美术个人比赛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信息技术: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国家计算机一级、二级合格证书的学生,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分别加3分、5分。
凡参加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电脑作品、机器人竞赛)获奖的学生,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科技:凡参加科技比赛获奖的学生,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凡取得发明专利的(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加20分。
以上加分项目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其中体育类必须是学生在初中阶段后两年获得的成绩,其它成绩可自2008年5月1日向前延伸到整个初中阶段。音乐、美术个人比赛必须是逐级获奖且逐级推荐参赛的获奖个人(持逐级参赛的获奖证书及主办单位公布的获奖名单)。
■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港、澳、台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根据规定,同一考生,其特长加分与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能重复计算,只记取最高项,并需提供相应证明。此外从2007年初一新生起,艺术等级考试、音乐个人比赛、美术个人比赛、计算机等级考试、初中各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原则上不再列入高中招生录取加分项目,不再进行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