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10日讯 我市莱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刘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4.3万元。经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9岁的刘某原是莱山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07年11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7年11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刘某在担任莱山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环境监察和环保设施验收等职务便利,于1999年至2007年间,非法收受关系单位给予的好处费4.3万元,为关系单位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 (巴仁 晓娟 滕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