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少杰 张世祥报道
北京中石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石气),是一家集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及石油贸易等于一体的综合性能源公司。2002年年初,公司与山东德州市事业管理局(德州市燃气总公司)达成了联合开发德州市城区天然气的合作意向。2004年,德州市平原中石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原中石气)在德州市平原县正式落户,主营平原城市燃气业务。然而,至今平原中石气各股东之间对股权结构的质疑声却从未平息过。
股份划分
2008年3月26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北京中石气查阅合作协议时发现,协议第四条中均约定了双方的注册形式:作为甲方的北京中石气以资金注入形式,全资在平原县注册《平原中石气有限公司》。而作为乙方的德州市事业管理局(德州市燃气总公司)、平原县建设局和张建光(系本地人)等则以经营天然气优惠政策、技术提供及人员培训;以规划服务、协助办理发展业务,地下管线位置空间;工程技术和管理等分别占10%、6%和4%的股份,由甲方以资金形式注入。
作为本身具备工程技术和管理等建设能力的北京中石气,怎么会再依靠当地一些非专业领域的部门辅助提供技术支持且以此为股份呢?
按照实际情况,像平原县建设局等单位是不能占有平原中石气股份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是要严格禁止涉足企业经营的。
据北京中石气一位高管说,平原县建设局与张建光这两份协议书,都是由当时任平原县建设局长的刘先生一手提出,并亲自修改和签署的。
幕后股东
2004年7月16日,平原县建设局和平原县金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平原金泰公司)共同向北京中石气作出了一份承诺书,该书大致内容是,北京中石气在平原县办理平原中石气工商注册中,由于国家工商部门规定政府部门禁止作为股东,所以平原县建设局不能在营业执照及备案文件中出现,但平原县建设局与北京中石气2004年5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继续有效。
承诺书中还说,经双方协商决定,平原县建设局在平原中石气注册登记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书、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由平原金泰公司顶替平原县建设局注册登记,但平原金泰公司不具有平原中石气的任何地位及相关法律关系,不参与经营以及经营利润的股东分配,不可以用平原中石气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平原中石气与平原金泰公司无任何关联。
当地工商部门备案的平原中石气章程显示,平原中石气的股权结构共由7位股东组成,其中4位自然人股占44%,3家公司股占56%。
久转不决
2007年北京中石气开始着手拟通过协商劝说平原金泰公司等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向北京中石气退回各自所持股份,然后通过工商部门股权变更重新确权。
记者在德州市有关部门了解到,针对平原中石气股权转让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市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下已帮着协调好德州市事业管理局(德州市燃气总公司)、平原县建设局(平原金泰公司)和张建光等股东转让股权的工作。目前,这3家股东均以书面声明同意股权转让,下一步再履行一下手续基本就能重新在工商部门确权了。
上述3家股东均要求在全体股东表决同意的前提下一次性转让给北京中石气,其次是德州市燃气总公司要以40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而其余两家则是无偿(无条件)转让。
北京中石气高管告诉记者,虽作出声明,但上述股东均不参加由公司董事长召开的第一次股东会议,他们作为股东不参加就不能在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相应的也就没有作为工商注册股权变更的依据,导致最终无法进行重新确权。
由于对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无法达成一致,由部分股东组织的“平原中石气燃气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也没能得到全部股东的认可。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北京中石气已安排专人多次找到当时写股权转让声明的几位股东,要求在工商注册股权变更指定的文件上签字,但均被拒绝。
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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