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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提供见习机会并提供生活补贴
登记后6个月未就业的享受失业登记待遇
记者 邹春霞 实习生 王茜
水母网4月25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实施。2008年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后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措施和就业指导服务。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被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用人单位,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按照登记办法规定,毕业半年后派遣期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对象主要是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或“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服务期满后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不列入登记范围。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再办理未就业登记。毕业生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可以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领取《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凭登记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据悉,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档案代理;优先提供就业见习机会,见习期间领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登记后6个月未就业的,享受失业登记的相关待遇;长期就业有困难的,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和农村特教等项目计划,同时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招聘洽淡、创业指导和劳务输出等活动,引导毕业生采用各种渠道实现就业。对于困难家庭毕业生,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减免报名、考试和体检费用;一年内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或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创造条件帮助其实现就业。
据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我市还将继续出台一系列配套办法,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机制,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努力实现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无障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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