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据此,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为公平税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决定》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2006年实际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总体提高1倍。2007年9月30日,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具体确定了我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我市为:市区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2元—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平方米,并规定调整后的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市政府结合我市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印发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烟政发[2007]118号),其中对市区土地涉税等级重新作了调整。至此,我市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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