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结汇“关注企业”政策。
(一)关于结汇“关注企业”的核定
1、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一是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二是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三是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
2、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差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收汇单位,经外汇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第一条所列标准。
3、取消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结汇待结汇账户和支付结汇管理。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外的收汇单位,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收汇与结汇;对“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经常项目全部收入按规定严格审核后办理结汇。
“关注企业”的关注期为一年。外汇局将以书面文件和电子名单的方式将本地区及异地外汇局抄送的“关注企业”名单提供辖内银行,并将“关注企业”名单的确定情况告知相关收汇单位。
(二)结汇“关注企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具体规定
1、“关注企业”如何在银行办理结汇。凡“关注企业”名单以内的收汇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结汇,应向当地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关于结汇款项性质的书面说明,无法提供材料证明收汇款项性质的,未经外汇局核准,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2、“关注企业”如何在外汇局办理核准件。结汇“关注企业”无法提供材料证明收汇款项性质的,外汇局在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出具“经常项目外汇核准件”三联单,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银行凭以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
结汇“关注企业”申领核准件所需材料:结汇申请;“关注企业”保证函(保证函须注明提供正本报关单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号码);涉外收入申报单;报关单(已报关出口的,提供预录关单或复印件);出口合同或协议;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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