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0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了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手续。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内与境外之间经济往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与区外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异地支付货款,应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四)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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