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审批备案问题。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资函[2007]50号文件和省外经贸厅[2007]鲁外经贸外资函字168号通知精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有新的规定,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实行新的备案制。(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二)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外商投资法律及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规定,自审批之日起,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批复文件和申请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的所有材料一并特快专递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审查合格,方可发文及颁证。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问题。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4月底前仍可申请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年,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申请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领取2007年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备齐相关申请材料,于2008年4月底前到市外经贸局进行考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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