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日前,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努力下,通过市劳动仲裁委调解确定,我市某建设公司的43名老职工追讨回144万元的欠薪、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
葛某等43人为我市某建设公司工人。2001年11月,该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工人层划分给另一家下属安装公司。安装公司则自2004年12月起,让20名职工回家待岗,未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其它任何费用,自2006年3月起又未向另23名在职人员发放工资。以上43人多次找公司解决问题未果,无奈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为他们指派了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办理。
鉴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标的额大、影响广泛,承办律师多次接触工人代表,充分了解案情,并就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确定了基本的代理思路和办案方向。经过长达半年的艰难调解和协商,日前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确定调解结果为:由被诉人(安装公司)和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葛某等43人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1449263.13元。目前欠薪已陆续发送到手。 (赵樟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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