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市民对“最低消费”、“概不退换”、“出门概不负责”等这些商家自定“行规”并不陌生,看的多了,似乎人们已经接受了这种所谓的“行规”或已经默认了这种“潜规则”。工商部门近日接到多起关于商家“行规”的投诉。事实上,这些司空见惯的“行规”,都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案例一】市民张女士购买了一件红色羽绒服,标价120元。因试穿感觉服装有点瘦紧,同时袖口和衣服的下摆沾满许多污垢黑点,要求退货。但是商场设立的广告栏写着:此商品属于清仓特价销售,“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解析】工商人员表示,“出门概不负责”违反法律赋予销售者的强制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上义务是强制性的,商家无权转嫁或者自行将质量保证期缩短至“出门”时。因此,凡违反以上强制义务的单方告示,因违法而无效。
“特卖商品,概不退换”同样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二】刘女士将自己花3000多元买来的羊毛大衣拿到某洗衣店干洗,结果发现大衣上沾染了黄色污渍,并添了许多皱折,根本没法穿了。她要求洗衣店赔偿1500元,店家却说,按“行规”最多只能赔洗衣费(30元)的5至10倍,最多300元。
【案例三】许先生因业务关系,招待两名生意客户到市区一茶艺馆洽谈业务。期间他们要了茶水、点心和果盘等各类茶点,在包厢消费完毕结账时,服务员说各类茶点和酒水共计320元,但茶艺馆规定这个包厢最低消费是400元。要求许先生按400元结账。
【解析】工商人员指出,有一些商家与消费者自行约定的内容,比如“最低消费”等,必须在顾客消费前明确告知,否则也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商家不得以“告示”、“行规”为由要求顾客承担有失公平的消费后果。但如果商家事先明确告知顾客,使其获得知情权后自愿消费,不仅可以减少纠纷,而且也可认定双方就此达成消费协议。上面所述洗衣店和茶艺馆均不能以所谓“行规”和“最低消费”对消费者进行无理要求。
记者 德强 通讯员 文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