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昨天,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王仙波律师,就读者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李女士2005年4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3月31日前交房。在交付条件的条款中,约定将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2007年3月,开发商通知李女士收房。李女士认为,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出具房屋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因此拒绝接收。2008年2月,李女士接收房屋,并同时向开发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公司拒绝支付。
律师解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交付时,综合验收是必须的。但是,2004年国务院发文取消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其后开发的住宅小区等竣工交付时,不必非得经过综合验收。李女士与开发公司约定的交房条件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只须将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李女士,便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李女士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其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开发公司已及时通知李女士接收房屋,不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雪梅 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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