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2月24日讯 昨天,本报的“消费烦心事”热线锁定新兴消费领域———技术培训和物业管理。
市民刘小姐反映:她到某软件计算机开发公司应聘文员,公司要求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要交400元的学习软件费。上了1天的课,她才明白原来上岗培训是假,推销软件是真,而且这套软件也需要刘小姐出去推销,这与她应聘的职位一点都不相符。刘小姐想辞职,但不知道能不能拿回培训的钱。
市消协意见:如果按刘小姐所说的情况,这家公司要求其支付400元学习费,是不合理的,她可以要求计算机公司退回这笔钱。
市民钱先生反映:春节期间,他汽车内的财物在小区停车场内被盗,他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停车费,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但物业公司答复说,小区物业停车场规定“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市消协认为:这条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它单方面免除了车辆保管者的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赔偿问题,还要看车辆使用者与物业公司约定的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占用关系。不同关系,责任不同。关键是钱先生能否充分证明其丢失财物的具体数量及价值,与物业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银涛 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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