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2月17日讯 昨天,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衣静涛律师,就读者王先生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芝罘区的王先生参加由我市一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王先生横穿马路时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死。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与驾驶员负有同等责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除应按合同约定的旅游景点、景点停留时间、住宿饮食及舟车标准等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外,还负有尽其所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这一附随义务。
其实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等同于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保镖”义务。首先,游客通常对景点环境及其周围状况均缺乏了解,可能会因不知情而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旅行社应将预知的危险告知游客,采取可降低危险的措施。在旅行社已将其所预知的与游览活动相关的危险告知游客,并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情况下,游客仍执意从事威胁自身安全的活动,致伤亡后果发生,旅行社免除责任。
(晓娟 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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