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5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我市首场毕业生人才专场招聘会在烟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记者在现场感受到,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招聘会带来了新变化。
招聘岗位“明码标价”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走进招聘单位的展台,不难发现有多家用人单位在诚聘告示牌上注明了岗位的月薪。在A厅的南山纺织有限公司、B厅的开发区阳光综合服务公司和C厅的烟泰假肢公司,都将岗位特点、用工特点和月薪、年薪一一列出。在这三家招聘单位的摊位前,正在洽谈、咨询的学子明显多于其他用人单位。正在烟台假肢公司摊位咨询的某卫校毕业生郭刚说:“其实,薪水是学子求职的重要一项。现在,大多招聘单位最烦毕业生开口问月薪,导致大学生在应聘时往往不敢问薪水,生怕给用人单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如果用人单位明明白白地标出,就免去了我们很多尴尬。”正在负责烟泰假肢公司招聘的车主任对记者说:“以前参加招聘会,公司也不标明岗位薪水,如今劳动法有新规,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招聘单位这样将薪水当面注明,让应聘者心里有数,不用再去挤、去问,双方都省时间。”
部分企业仍设 “经验”门槛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正式实施这一规定,促使用人者在招聘时更为慎重,导致无经验毕业生求职困难度增加。
走访各展厅参加招聘的用人单位,发现大多数企业的诚聘的岗位标有“需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录用条件。在一家招聘单位摊位前,其悬挂的诚聘告示上明确标明12个岗位,每一岗位备注栏上都清晰注明“有工作经验”。有的还打出“没有两年工作经验者免谈”。“刚刚毕业,哪能有两年工作经验!”一位求职的男生气愤地说。
对于这一“选才”条件,某民营企业的刘经理对记者说,不招无经验的大学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缩短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缩短后,这意味着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合适这个岗位,企业若不续约就要赔钱,所以聘请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要可靠得多。
也有许多用人单位这样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法明确规定毕业生的实习等同于试用,是需要支付工资的。之所以看中“工作经验”,是因为这样的人才到岗位后能立即发挥作用。 本报记者 孙向晖 高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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