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讯 冬夜,牟平城区的一个网吧里,静悄悄的。突然,蒙面歹徒持刀闯进,朝着一名男青年曲某就是一通乱砍,男子倒在血泊里……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执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网吧经营者李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曲某经济损失8569.81元。
2007年1月7日晚近22时,曲某在网吧上网时,突然闯进的4名蒙面人将其砍伤,随即逃跑。110民警赶到后及时将曲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案件未能破获,曲某将网吧经营者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贴、精神损害等54030.35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进入网吧上网,即与网吧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对网吧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作为网吧业主,要有相应有力的预警措施,以防他人遭受伤害。
经查,尽管事发网吧证照齐全,但却未按规定建立书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曲某遭受了伤害。因此,网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承担原告损失的20%为宜。之后,法院认定曲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2849.07元,故判决网吧老板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8569.81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认为,作为合法经营者,他没有过错,也没有能力防止和制止这种有针对性的突发伤害事件,继而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有义务管理好网吧的秩序,保证自己营业场所的安全。曲某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确实是由歹徒入侵所致,并且,也是李某难以制止的,但这并不能完全解除李某作为网吧老板的安全管理义务。
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曲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执行到位。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及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记者方春明 通讯员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