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租房后,一方的丈夫对另一方的妻子动了念头
▲离婚不离家,前夫是否强奸说不清楚
▲一个村的,作伴买东西,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女友的对象借还钱之机起歹意
记者 于君 通讯员 赵立新新闻导读:
柔弱女性被陌生的不轨男人欺负,这是多数人眼中强奸案的发案情形。然而,近几年来,此类强奸案件减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明显增多,而这无形中增加了取证的难度。昨天,记者芝罘区检察院获悉,200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了19起强奸案,其中,发生在熟人间的占80%以上,其中有7起难以认定。
强奸案,缘何频频发生在熟人间?
两家合租,借过来说话的机会下手了
这是发生在两家合租房的涉嫌强奸案件。
牟平区王某今年34岁,是个体运输司机,和妻子都在芝罘区打工,因为买不起房子,就决定租房住。两人打听了好多处,要么条件不好,要么地角太偏。后来,他们在市区打听到一处三室一厅的楼房,每个月的租金600元钱,水电暖都齐全,他们看好此房不但条件好,而且地角也好,就欣然租下来了。王妻是个很会过日子的人,房子条件虽好,但房租与夫妻两人打工挣的钱相比还是有点贵了,为节约开支,她决定把南边卧室租出去,让合租人承担一部分房租。但租给什么样的人呢?租给单身女的吧,她担心时间久了,丈夫起外心;租给单身男的吧,放在“家”里又不安全,思来想去,她决定租给一对夫妻,这样男女都有了比较稳妥。后来,还真被她找到了这么一对夫妻,邢女士与丈夫也是外地来烟打工的,选择合租主要是从省钱角度考虑。合租后,两家见面经常打个招呼、拉个呱什么的,大家相安无事。
2007年12月的一天上午,王妻出去办事了,恰好,邢女士的丈夫也外出有事不在家,邢女士一个人在房间里洗衣服。闲来无事的王某借口过来说话,进入了她家的房间。因为双方彼此都熟悉,邢女士也没有在意,两人就闲聊起来。还没说几句,王某就起了邪念,一屁股坐到床边上,对正在地上洗衣服的女方说:“我如果强暴你,你怎么办?”邢女士认为他开玩笑,就正告他说:“我们都是有对象的人了,这样的玩笑开不得!”她的话音还未落,他就一抓住她的肩膀推倒床上……
王某得逞后就躲回了自己的卧室,不敢露头。邢女士哭着打电话告诉了丈夫,在外的丈夫一听头都炸了,当即赶回,揪住王某拳打脚踢,王某吓得撒腿就跑。追不到王某,邢女士夫妇报了警,王某很快被抓获。由于警方在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王某只能如实招供。2007年12月27日,王某被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检察院感言:衣食住行乃民生必须,面对不菲的房租,许多毕业不久或初来烟台打拼的人为求安身立足,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合租,有的是几个同性年轻人共同租住,也有的是异性合租,也有两家共租住的。但是现实中,有许多事情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浪漫”,特别是异性或两家合租,女性往往容易成为侵犯或骚扰的对象,在此奉劝异性合租要慎重。
离婚不离家,前夫是不是强奸说不清楚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离婚不离家“夫妻”之间的事情。
29岁的李某,莱阳市人,现住芝罘区,无业。2007年4月初,他与妻子协议离婚,房子归了他,孩子给了前妻,他每月给孩子600元的抚养费。但两人离婚没离家,前妻一直没搬走,一家三口同住一处,只不过在分睡在不同的卧室。
2007年11月27日凌晨,李的前妻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她在家中被前夫强奸了。
在司法机关,前妻说,刚离婚的时候,两人也发生过性关系,但后来,两人矛盾越来越大,就再没有发生过。前夫提过多次,但都被她拒绝了。事发当晚,前夫从外面喝酒回来,就强行进入了她和孩子的房间。她不从,前夫就用随手拿的电棍电她,她不敢再反抗了,怕自己更吃亏。
很快,李某被警方传唤,他承认与前妻发生了性关系,但声称是她自愿的,并强调说:“我们离婚后也经常发生关系。”对用电棍威胁一事,他全盘否认,说之所以手里拿着电棍是因为上面有电筒能照亮,进屋时不小心错按了电棍上的键。对前妻的报案行为,他辩解说:“那是因为我赶她搬出房屋,她不肯,还经常为这事与我打仗,这是她在故意陷害我。”
两人各说各有理,发生这种事,只有两人在场,没有目击证人,加上他们离婚后确实仍一起居住、一起生活,还间或有性生活。而这次两人发生性关系,女方身上没有伤情,又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被害人的陈述,因此其前夫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去年12月10日,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官感言:离婚的男女,往往离了婚却离不了许多纠葛,特别是有了孩子的,有的前夫借看孩子之名,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加上因为是孩子的爸爸,也曾是跟自己一起生活过的人,女方一般不会设防;而离婚不离家的男女有些事情更不容易说清楚。但不管是什么事情,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如果无法证明对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案情就难以定性。
同村人作伴一起逛市场,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
2007年6月25日上午,牟平区、35岁的刘某,打算开着自家的小面包车到芝罘区办点事,恰好遇到同村的一位妇女要到三站市场买东西,便让她搭了“便车”。两人同村,平常很熟,在车上有说有笑,一会儿就来了芝罘区。刘某办完自己的事后,就陪着同村妇女一起逛三站市场。买完东西,已经是中午时分了,刘某又掏钱请对方吃了饭。之后,两人来到三站附近一家酒店,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期间,刘某还用手机拍了照。
事后,女方报警,告刘某强奸。对于为什么跟着刘某一起到酒店房间,女方的解释是:午饭后,刘某提出让她陪着到一个宾馆去见一个客户,到了房间后,却不见有客户,她才感觉不对头,但这时想走却走不了,刘某一把把她推倒在床上,并威胁说:“别喊,喊我就弄死你。”她一时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回家后,因为害怕他拿拍的照片威胁自己,就报案了。
对该妇女的控告,刘某则说:“我们两人在村里是相好关系,已好半年时间了。之前我们也曾发生过多次关系,这一次在酒店发生的,也是女方愿意的。”
那么,此案是否涉嫌强奸?司法机关办案是要讲究证据的,从全案证据看,两人发生关系是事实,但男的否认强奸,而女方在发生关系过程中也没有任何反抗、呼救等行为,要想证明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的证据不足,去年12月,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官感言:发生此类事情,一些女性交友不慎、警惕性不高是主要原因。另外,一些男子认为,一般这种事是男的先提出,女子是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只要相识的女子对这一行为不明显表示反对、反抗,就是表示默许同意;也有些人纯属心理变态,对这样行为举止不正常的人,与其相识的女性更应格外小心。
女友的对象借还钱之机行不轨
张某,34岁,黑龙江省宾县人,与妻子均在烟台打工。
张妻与一位19岁的女孩认识,两人通过交往成为好朋友。在交往中,女孩与张某也认识了。2007年4月初,张妻借了女孩100元钱,后来,女孩打电话要钱,张妻答应在当月的15日还她。得知妻子要还钱,张某自告奋勇对妻子说:“我有时间我去还吧。”妻子同意了。当日下午6点,他打电话通知女孩到火车站拿钱。女孩信以为真,因为事先认识张某,就很爽快地答应了。可到了火车站后,女孩没有找到张某,就发短信问他在哪里。此时,张某回电话说在火车站附近一个招待所里,让她到招待所拿钱。女孩毫不防备就去了,时间已是晚上7点左右。刚进房间,张某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门插死,女孩见势不妙想跑却被张某拦住,张某威胁说:“你喊也没有用,这儿的服务员全是我老乡。”女孩极力反抗,将张某的脸抓出几道血印,但最终还是被张某得逞。
女孩报案后,张某起初在警方的供述与女孩的说法一致,但当案子移交到检察院、检察官去提审他的时候,他却反供了,竟然说是女孩自己愿意的。
不论张某怎么狡辩,他脸上的血印足以证明女孩并非自愿的不争事实,由于此案证据充分,张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感言:为什么熟人强奸容易得逞?女性对熟人不设防、警惕性不高是主因。还有许多人通过上网相识,一些女性在虚拟世界看不清对方的真面孔,出事后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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