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王秀珍律师,就读者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大学生小赵是烟台大学毕业生,从去年10月开始忙于应聘。今年元旦刚过,在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之后,广州一家公司决定录用他,但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试用期是一年。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律师解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定为一年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有此遭遇的大学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晓娟 立夫·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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