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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15日讯(通讯员 亮德 张波 记者 利明) 市民王女士今天给党报热线打来电话提醒市民说,她在某商场家电专柜购买了一架数码摄像机,购买次日便发现该摄像机不能使用,而商家以消费者所购买的摄像机是特价样机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记者随后联系到龙口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调查中商场负责人称该摄像机系样机,在柜台内摆放多年,所以现在以特别低廉的价格出售,且销售时告知消费者系样机,发票上也注明样机,所以不愿再承担相关三包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场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已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三包”责任。
商场负责人在了解相关法律之后做出立即退款的决定,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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